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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征收人未盖章的《征收协议》能否提起诉讼?

    日期:2025-11-17     作者:王垚翔(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

笔者代理过一个分割征收补偿款的案子,从2017年第一次提起诉讼,到2024年驳回再审申请,耗时将近7年。之所以会拖这么长时间,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案涉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征收人盖章,第一次起诉被法院驳回了。

今年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对《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其中就涉及《征收协议》的订立。以此为契机,笔者将上述案例跟大家分享,同时也谈谈自己对类似情况的一些思考。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系私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人为李某(1995年死亡)。李某与许某1(2004年死亡)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许某2、许某3、许某4、许某5四名子女其中,许某4在李某去世前已离异,并于2002年死亡。许某6系许某4之子。

系争房屋此前未办理继承、析产房屋所在地块开始征收后,许某2、许某3在未征得其他人继承人同意情况下,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协议》,并选择货币补偿。后许某6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案件受理后,原告代理人申请调查令前往征收事务所调取补偿协议,却被告知该协议尚未盖章。后经法院调查,系因许某3未搬离系争房屋,故征收人及征收事务所未盖章。

本案的实体争议有很多,包括是否存在搭建、搭建部分补偿的归属、三块砖以外部分的分割等,此文暂且不表,仅就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争议焦点

征收人未在《征收协议》上盖章,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征收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具有行政协议的特性。征收人经与被征收人协商,就内容达成一致后,向被征收人提供协议文本,该行为应视为约,而非要约邀请,一旦被征收人签字,协议就已经成立。实际操作中,由于征收人盖章流程的要求,客观上造成了被征收人先签字,征收人后盖章的情况,不能因为这种割裂,否定各方已签约达成共识的事实。征收人在征收基地电脑上对该协议进行公示,亦是表明其确认协议已成立。结合基地公告栏中明确签约率已经超过95%,达到协议生效的条件,原告认为,即便形式上缺少征收人盖章,仍应认定协议已经成立且生效。 

被告观点

  被告认为,任何协议均以双方签章为成立条件,《征收协议》第十九条也明确约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故系争协议尚未成立。 

法院判决

当事人提起征收利益分割诉讼的条件是征收协议已经成立生效,征收法律关系已经形成。经查,系争房屋的被征收人虽已在征收协议上签字,但因实际居住人许某3至今未搬离系争房屋,征收协议未由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加盖公章,显然不符合双方签章的合同成立要件,也与征收协议第十九条约定的“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不符。故系争房屋的征收协议尚未成立,原告当前就此提起诉讼无法律关系基础,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可待征收协议成立后,再行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以合同成立为由,驳回了原告起诉。 

律师评析

笔者通过检索,发现被征收人签字后,征收人未在征收协议上盖章的情况并非个案,各地均有类似案例出现,且大部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本案相同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起诉。当然,也有成功的案例,原告通过举证基地签约率中已涵盖未盖章合同,法院认定合同已成立且生效(公众号检索所得,但未见具体案号)。

其实从本文案例来看,征收人拒不盖章的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协议未成立、未生效前,征收人并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离。征收人一方面认为协议未成立未生效,另一方面又认为被征收人没有按照《征收协议》的约定按期搬离,属于自相矛盾。

此外,由于征收人盖章并不会另行公示,被征收房屋的其他权利人除了能够得知被征收人是否签约,征收人是否盖章无从知晓。这就容易导致要么起诉早了,协议盖章,被驳回起诉要么起诉晚了,征收利益已经发放,甚至已经被转移。

最后再回到13号令对《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修改。新规“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改成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补偿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显然,相关部门也注意到了征收人不盖章的情况,但法律法规的修改,是否真能杜绝这一现象,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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