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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旅游者特殊权益保障下旅行社的法律责任边界研究

    日期:2025-11-19     作者:贾仁国(会展与旅游专业委员会、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摘要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速,银发旅游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据文化和旅游部2025年1月公布的数据,60岁以上游客全年国内旅游人次已达2.8亿,人均年出游频次达4.7次,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根据中国旅游研究院预测,到2028年,银发旅游市场规模将突破2.7万亿元。这一预测背后有着扎实的现实消费力支撑。有行业数据显示,50岁及以上银发族的消费力比平台用户平均水平高出30%,这指向一个明确趋势:银发族正成为旅游市场中不可忽视的消费主力军。

然而,老年旅游者的特殊需求与旅行社法律责任边界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旅行社因安全保障不力、信息披露不全等问题承担责任的案例频发。本文通过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系统梳理银发旅游者的法律特征,深入剖析旅行社在安全保障、信息披露、辅助人责任转承等方面的义务边界,探讨责任限制与免责的合法事由,最终提出法律完善与经营优化建议,旨在构建特殊权益保障—经营风险可控的良性法律框架。

关键词:银发旅游;旅行社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边界;老年人权益

 

1.银发旅游与旅行社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

1.1银发旅游者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银发旅游者的概念界定存在法定标准与行业实践的双重维度。根据2016年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老年旅游者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消费者,这一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关于老年人的法定定义保持一致。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明确提出以健康状况取代年龄约束的政策导向,反映出从形式化年龄标准向实质化健康评估的转变趋势该意见对“银发经济”的概念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同年10月,第四届中国老年慢性病大会,行业头部企业联合中国老年学及老年医学学会对“银发人群”进行了年龄划分和人群命名:银发青年(55-64岁)、银发中年(65-74岁)、银发老年(75 -89岁)、长寿老人(89岁+)。实践中,旅行社普遍自行设定更严格的年龄门槛,如70周岁以上须亲属陪同不接待81周岁以上旅游者,这种一刀切做法与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张力。

银发旅游者的法律特征体现为三重特殊属性:生理层面的脆弱性、认知层面的差异性以及法律层面的优先保障性。生理上,老年群体普遍存在行动能力下降、慢性疾病高发等特点。在74岁老人跟团游猝死案中,法院特别指出旅行社未对老年游客健康状况进行了解是重要过错;认知上,老年群体对复杂旅游合同条款的理解能力较弱,金堂县39名老人被拖欠旅游款案暴露出老年人在旅游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法律上,《旅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优惠,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进一步要求旅游经营者对老年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构成特殊保护的法定依据。

1.2旅行社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

旅行社对银发旅游者的法律责任源于多重法律关系的叠加,形成以合同责任为基础、侵权责任为补充的复合型责任体系。《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构成责任基础,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责任,如未按约定提供适老化服务设施或擅自变更行程。在74岁老人猝死案中,法院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认定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责任,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可追溯至三个核心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旅行社不得利用信息优势损害老年旅游者权益,金堂县检察院在支持起诉时就指出旅行社默许加盟网点虚假宣传违反诚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原则源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规定,在旅游场景中延伸为旅行社对老年旅游者的安全照顾义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车站扶梯受伤案中即据此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公平原则则体现在责任分担机制上,巩义法院在猝死案中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旅行社承担30%责任,体现了损失合理分配的法理精神。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确立的责任转承制度构成旅行社责任的特殊来源。当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第三方造成旅游者损害时,旅行社需先行承担责任再行使追偿权,这一制度设计强化了对老年旅游者的保护,在郑州市上街法院审理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1.3核心原则:审慎注意义务的升级

银发旅游场景下,旅行社的审慎注意义务呈现显著升级特征,突破了普通旅游服务中的一般标准。这种升级源于老年群体的特殊风险,表现为义务内容的扩容与履行标准的提高。《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要求为百人以上老年团配备随团医生、75岁以上旅游者需成年家属签字,这些行业标准虽非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被作为判断注意义务是否充分的参考依据。

审慎注意义务的升级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风险预见义务的延伸,旅行社应当预见到老年旅游者可能发生的健康意外,74岁老人猝死案中法院否定了旅行社关于猝死无法预见的抗辩,认为其未进行健康问询即构成预见义务的违反;二是安全措施的强化,与普通旅游团相比,老年团应配备更完善的急救设备和更频繁的安全提示,游客车站扶梯受伤案暴露了旅行社未针对老年人行动特点调整服务流程的缺陷;三是应急处置的特殊要求,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具备老年常见病急救技能,游客猝死案判决特别指出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是加重责任的情节。

义务升级的法理依据在于危险控制理论,即旅行社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相较于老年旅游者更有能力控制旅游过程中的风险。国务院《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强调“加强针对高龄老人的服务建设,从政策层面肯定了注意义务升级的必要性,这种升级不是无限加重旅行社责任,而是要求其提供与老年群体风险相匹配的专业服务。

2.银发旅游中旅行社法律责任的具体构成与边界分析

2.1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旅行社对银发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法定边界,超出合理范围的风险不应由旅行社承担。《旅游法》第七十九条采用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这一弹性表述,为司法实践留下裁量空间,通常需结合老年群体特点、旅游产品类型和行业普遍标准综合判断。74岁老人猝死案的判决文书显示,法院主要从是否尽到健康了解义务”“是否配备必要安全措施”“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救助三个方面审查义务履行情况,最终认定旅行社未完成前两项义务。

硬件保障的边界在于适老化基本标准而非完美安全。旅行社及其旅游辅助人银发旅游团提供防滑鞋具、轮椅及无障碍通道等基础适老设施,但不能苛求因此消除所有潜在风险。在游客车站扶梯受伤案中,法院认可旅行社增加了乘车随行人员的抗辩理由,只是认为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表明适当投入即可达到义务标准。流程保障的边界体现在合理安排上,根据《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老年团行程应避免高强度运动和长途跋涉,旅行社违反这一行业标准则可能被认定为超出边界,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行程调整通常不构成违约。

应急保障义务的边界争议最大。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共识是:旅行社应当配备基础急救设备并掌握旅游者紧急联系人信息,但不能要求其完全避免意外发生。74岁老人猝死案中,法院虽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但30%的责任比例也表明猝死本身的突发性会减轻旅行社责任,体现了义务边界的合理划定。值得注意的是,随团医生的配备义务并非绝对,通常根据团型大小和行程风险评估确定,百人以下短途老年团未配备医生未必构成违约。

2.2信息披露与合同告知义务的边界

信息披露义务的边界取决于银发旅游者的知情权与决策需求,应当以老年群体能够理解和运用的方式提供关键信息。《旅游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旅行社应当告知的五类事项,在银发旅游场景中这些事项的披露标准更为严格,特别是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安全注意事项需针对老年健康特点细化说明。金堂县老年旅游者被骗案反映出,简化合同条款、口头明确风险提示对银发群体尤为重要。

合同告知义务的边界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披露程度应当达到一般老年人能够理解的标准,对于高风险项目,旅行社需采用书面加粗、口头重复等强化方式,单纯依赖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告知不充分;二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行程强度、海拔高度、医疗资源等与老年健康相关的特殊信息,未披露此类信息导致损害的,法院可能认定存在过错;三是披露时间应当预留充分决策期,不能在出行前仓促告知,给老年人及其家属留出健康评估和行程调整的时间。

实践中存在的年龄门槛争议反映出告知义务边界的模糊性。虽然《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未限制年龄,但旅行社普遍自行设定70岁或80岁的参团上限。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取决于是否基于真实健康风险评估,单纯以年龄划线可能构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禁止的年龄歧视。法院在审查此类条款时,通常要求旅行社证明年龄限制与安全保障之间的合理关联,否则可能认定为告知义务的不当履行。

2.3辅助人责任转承的边界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确立的辅助人责任转承制度存在明确的适用边界,并非所有第三方造成的损害都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在郑州市上街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明确区分了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与其他第三方原因,只有当损害发生与辅助人提供的服务直接相关时,旅行社才承担转承责任。这种区分避免了旅行社承担过重的替代责任,平衡了旅游者保护与经营风险。

责任转承的第一个边界是辅助人资质审查义务。旅行社应当对选择的地接社、酒店、交通服务商进行资质核验,未履行审查义务导致损害的,不能以系第三方造成为由抗辩。在游客车站受伤案中,法院虽认定铁路公司为主要责任方,但同时指出旅行社对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安全条件负有审查义务,因此判决其承担部分责任。实践中,旅行社需留存辅助人资质文件和安全承诺,作为已履行审查义务的证据。

第二个边界是追偿权行使条件。旅行社承担转承责任后,只有在辅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全额追偿,一般过失情况下可能按过错比例分担。一般来说,旅行社与辅助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可能影响追偿效果。这一边界警示旅行社需通过合同约定细化与辅助人的责任分配,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追偿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交通经营者造成的损害存在特殊规则。《旅游法》第七十一条但书规定,公共交通经营者原因导致的损害由其直接承担责任,旅行社仅负协助索赔义务。这一例外规定在铁路、航空等公共交通领域划出了清晰的责任边界,在游客车站受伤案中,法院正是据此未判决旅行社对铁路公司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3. 旅行社责任限制与免责的抗辩事由

3.1旅游者自身原因

旅游者自身原因构成旅行社责任减免的法定事由,但需满足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的双重要求。《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应当如实告知健康信息并遵守安全警示,违反这一义务导致损害的,可减轻或免除旅行社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旅行社证明:损害发生与旅游者的过错行为直接相关;旅行社已尽到充分的提示和劝阻义务;旅游者的过错达到重大过失程度。

健康信息隐瞒是最常见的免责事由。如果老年旅游者未如实告知慢性病史或不适宜旅行的健康状况,在行程中突发疾病,法院可能减轻旅行社责任。74岁老人猝死案的判决特别强调,虽然旅行社未主动了解健康状况存在过错,但如果死者家属能证明已告知相关病史,责任比例可能进一步降低。值得注意的是,旅行社不能仅以旅游者未申报健康状况为由完全免责,仍需证明该隐瞒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不遵守安全规定也可能构成责任减免。当旅行社已明确告知老年旅游者某项活动的风险并劝阻参与,而旅游者坚持为之导致损害的,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实践中,法院会审查安全警示的明确性和劝阻的有效性,单纯在合同中笼统约定游客自行承担风险难以构成有效抗辩。需要形成书面劝阻记录、其他游客证言等完整证据链,才能充分证明旅游者的单方过错。

老年人的自我照顾义务也是考量因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应当履行法律义务,在旅游场景中体现为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法院在划分责任时会考虑老年旅游者的认知能力和行动能力,对高龄或健康状况较差的旅游者适当降低注意义务标准,而对身体状况良好的低龄老年人则要求更高的自我照顾水平,这种差异化处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3.2第三方原因所致

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损害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免除旅行社责任,《旅游法》第七十一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构建了相应的责任分担机制。这种免责事由的适用存在严格边界,需区分“可控制的第三方与“不可控制的第三方,只有当第三方行为超出旅行社的预见和控制能力时,才能构成有效抗辩。游客车站受伤案中,法院认定铁路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主要责任,但旅行社因未充分提示风险仍需承担部分责任,表明单纯存在第三方原因不足以完全免责。

地接社等合同辅助人造成的损害不构成免责事由。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无论地接社是否存在过错,组团社都需先行对旅游者承担责任,事后再向地接社追偿。这种制度设计将选择辅助人的风险完全分配给旅行社,促使其审慎选择合作伙伴。郑州市上街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旅行社不能以已委托地接社为由对抗旅游者的赔偿请求,这一规则在银发旅游中尤为重要,因为老年旅游者更难向异地辅助人主张权利。

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责任构成特殊免责情形。《旅游法》第七十一条但书条款将航空、铁路、航运等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责任排除在转承责任之外,旅行社仅承担协助索赔义务。这一规定在游客车站受伤案中得到适用,法院判决铁路公司直接承担部分责任,而非由旅行社转承后追偿。但需注意的是,旅行社对公共交通服务的安全条件仍负有审查和提示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意外事件或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需具体分析。当损害由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或第三人犯罪造成时,旅行社的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预警和救助义务。如果旅行社已及时采取合理防范措施并积极救助,法院可能认定为无过错;反之,若未利用行业优势获取预警信息或未提供必要保护,则可能承担管理责任。这种区分避免了旅行社对完全不可预见的事件承担责任,同时确保其履行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

3.3风险自担原则的适用

风险自担原则在银发旅游中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不能通过格式条款任意扩大适用范围。《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一强制性规定为风险自担划定了底线。实践中,旅行社常要求70岁以上老年人签订免责协议,但这类协议的法律效力需具体审查,单纯免除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款会被认定无效,而合理分配风险的约定可能得到法院认可。

风险自担的第一个边界是风险的合理性。只有当旅游活动的风险与老年旅游者的健康状况、认知能力相匹配时,自担约定才能生效。对于高风险项目如登山、潜水等,即使老年旅游者自愿参加并签署免责协议,旅行社仍需评估其身体条件是否适宜,并配备额外安全措施,否则不能主张风险自担。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结合《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判断风险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明显不适宜老年人的活动难以适用自担原则。

第二个边界是信息对称性。老年旅游者作出风险自担的意思表示必须建立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旅行社需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说明风险内容、可能后果和防范措施。金堂县检察院在支持起诉时指出,利用老年人信息不对称签订的免责条款存在可撤销情形,这一立场表明司法机关对银发旅游中的格式免责条款持严格审查态度。有效的风险自担约定应当是个别协商的结果,而非统一适用的格式条款。

实践中形成的共识是,风险自担不能完全免除旅行社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老年旅游者同意自担某些风险,旅行社仍需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措施和紧急救助。74岁老人猝死案中,法院未采纳旅行社关于“游客应自担健康风险的抗辩,因为其未履行最基本的健康问询和应急准备义务。这一案例表明,风险自担原则仅能在旅行社已充分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对不可避免的意外风险进行分配,而不能成为规避基本责任的工具。

4. 现状、问题与完善建议

4.1司法实践与行业现状分析

银发旅游纠纷的司法实践呈现“保护倾向明显、责任认定严格的特点通过对近年案例的梳理可见,旅行社败诉率明显高于普通旅游纠纷,30% - 50%的责任比例较为常见,这与老年群体的弱势地位和举证能力不足有关。金堂县检察院支持起诉39名老年人维权的案例表明,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也将银发旅游权益保护作为重点工作,通过支持起诉、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强化权益救济。

行业实践中存在三重矛盾:一是政策导向与经营现实的矛盾,国务院要求以健康状况取代年龄约束”,但旅行社为规避风险仍普遍设置年龄门槛;二是服务需求与供给能力的矛盾,老年旅游者对适老化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但多数旅行社缺乏专业服务能力和应急预案三是法律义务与认知水平的矛盾,旅行社对银发旅游中的特殊责任认识不足,未建立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机制。这些矛盾导致要么过度限制年龄,要么粗放经营的两极现象,制约了银发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纠纷类型看,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一是健康安全类纠纷,占比超过50%,以突发疾病、意外伤害为主;二是服务质量类纠纷,表现为未提供约定的适老化服务,如行程强度过大等;三是合同财务类纠纷,包括虚假宣传、拖欠退款等。这些纠纷反映出旅行社在安全保障、合同履行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系统性缺陷。

行业标准执行情况堪忧。虽然《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对老年团服务提出明确要求,但其作为行业性标准,实践中执行不力,特别是中小型旅行社普遍未达到百人团配医生、健康评估等标准。2025年银发旅游市场发展报告指出,仅有小部分的老年旅游产品符合适老化标准,多数产品仍是普通团队的简单调整。这种标准与实践的脱节导致法律责任认定缺乏明确参照,加剧了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4.2法律与规范层面的完善建议

立法完善应首先明确健康评估优先于年龄限制的原则,将国务院以健康状况取代年龄约束的政策导向转化为法律规范。建议修订《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完善细化关于年龄的条款性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基于医学评估的参团标准,明确健康证明的具体内容和出具机构。同时在《旅游法》中增加专条规定银发旅游者的特殊保护,细化第七十九条关于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为责任认定提供更明确的依据。

司法层面应建立过错程度与专业能力相匹配的裁判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银发旅游纠纷指导性典型案例,明确旅行社对老年旅游者的特殊注意义务范围,统一责任比例裁量尺度。针对银发旅游中反映出的健康问询义务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旅行社应当询问的具体健康信息、评估方法和记录要求。同时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老年旅游者难以举证的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减轻维权负担。

监管规范应强化软硬结合的约束机制。可建立银发旅游服务质量认证体系,对达到适老化标准的旅行社给予税收优惠或政策支持;对设置不合理年龄限制、服务不达标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将投诉率、违法记录等纳入信用评价。文化和旅游部应会同卫健委制定《银发旅游服务规范实施细则》,细化医疗保障、应急处置等操作标准,增强规范的可操作性。

纠纷解决机制需突出便捷高效的特点。推广金堂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经验,建立老年人旅游维权绿色通道,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取证、远程诉讼等便利。完善旅游纠纷调解机制,吸纳退休法官、医疗专家及旅游行业专家等组成专业调解队伍,在景区、旅行社集中区域设立调解工作室,实现纠纷就近化解。

4.3旅行社经营层面的对策建议

旅行社应建立事前评估—事中保障—事后处置的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事前阶段必须实施健康状况评估,设计标准化的健康问卷,对高血压、心脏病等常见病进行重点筛查,必要时要求提供近期体检报告。针对国务院批评的年龄限制问题,可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发旅游健康适配度测试,以科学评估替代简单年龄划线。同时完善合同条款,用通俗语言明确行程风险、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担。

服务流程优化应聚焦适老化改造。参照《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要求,对老年团行程进行专门设计:控制每日行程强度,避免连续长途跋涉;选择配备无障碍设施的住宿餐饮场所;为每个团队配备具备急救资质的导游或有条件的可配备随团医生。建议落实银发旅游市场“情感关怀服务,如安排节奏舒缓的游览项目、增加休息时间、提供亲情联络便利等,这些措施虽非法律强制要求,但能有效降低纠纷风险。

辅助人管理需构建资质审查—合同约束—过程监督的闭环体系。在选择地接社、交通服务商等辅助人时,应额外审查其服务老年旅游者的经验和能力,优先选择有适老化服务认证的企业;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适老化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预留足够的追偿依据;派专人随团监督辅助人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这种全链条管理既能提升服务质量,也能在发生纠纷时固定证据,便于向辅助人追偿。

风险转移机制的完善不可或缺。旅行社应购买更高保额的旅行社责任险,特别附加老年旅游者意外伤害扩展条款,将法律风险部分转移给保险公司。同时引导老年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意外险,在合同中明确提示保险的重要性并协助办理投保手续。可探索开发银发旅游专项保险,涵盖突发疾病、意外摔伤等老年高发风险,通过保险机制分担经营风险。

员工培训应强化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定期开展银发旅游法律实务培训,重点讲解《旅游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和典型案例,提升导游、计调等一线员工的法律素养;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展急救技能培训,确保导游掌握老年常见病的应急处置方法;加强沟通技巧训练,提高与老年旅游者的沟通效率,确保风险提示、健康问询等关键信息有效传递。这种专业化培训既能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也能在纠纷中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主要参考文献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 《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2016年),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2024年)

二、学术与行业文献

1. 2025年银发经济消费人群洞察报告》,MobTech研究院和库润数据联合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3MDQ0NzQzMA==&mid=2247498207&idx=1&sn=c86835b2dc511c1d4baa48206a89be09&chksm=fd9a7e38737738228e4da54170f8d6d20670eecbe7781ebcac91776e6cedb9257b021c4f79e7&scene=27

2. 《银发旅游市场发展报告:2025年适老化旅游产品创新与产业链布局》,原创力文档,https://m.book118.com/html/2025/0830/8030003023007126.shtm

3.《“银发族”撬动旅游大市场》河南省文化与旅游厅网

https://hct.henan.gov.cn/2023/12-18/2868308.html

4. 《发力银发经济,多国有新招》,新浪新闻,https://news.sina.com.cn/zx/gj/2025-02-28/doc-inemyxcv0155334.shtml

5. 《旅行社及履行辅助人未尽到应尽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中国旅游新闻网https://www.ctnews.com.cn/paper/content/202407/31/content_96629.html

6.《酒店业如何布局银发经济?解析老年客群的“非标”需求与投资价值》

https://xueqiu.com/2111209877/349115015

774岁老人跟团游途中猝死,旅行社需要担责吗?》,光明网,https://m.gmw.cn/2025-04/24/content_1304021980.htm

8“夕阳红”旅行团假期出游,在火车站意外受伤,谁来担责?》,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5/02/id/8689776.shtml

9.  《谁动了老人的旅游款?》,最高人民检察院网,

10.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10/t20241016_668737.shtml

11《【教育整顿 案例选编】第十三期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甲旅行社、乙保险公司、丙旅行社、丁旅行社、戊酒店、己保险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游客在酒店住宿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上街区人民法院网,https://sjq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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