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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无安置人员的宅基地遗产房征收利益如何分配

    日期:2025-11-17     作者:潘涔(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在宅基地征收补偿中,当涉及无安置人员的宅基地遗产房时,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成为关键问题,常引发家庭内部矛盾与法律争议。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这类情况的补偿利益分配进行深入剖析。 

人物关系

胡父胡母(已故)

大女儿 

二儿子

三儿子

四儿子

五儿子

被告胡1

被告胡2

被告胡3

原告胡4

被告胡5

案情简介

胡父和胡母作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号某室原安置人已去世,该房屋因工程被征收,补偿总金额1,907,051.45元。征收协议安置人一栏空白,补偿款汇入被告胡5账户。原告胡4被告胡1胡2、胡3、胡5作为法定继承人,就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

1.  户籍不在册的在世立基人是否可以在无安置人员情况下享受被安置人权益?

2.  赡养义务的履行是否对征收利益分配产生影响?

3.  遗产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如何分配?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

原告胡4认为,征收款均为老人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胡5户口已迁出,且非涉案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亦非安置人员,其虽作为立基人之一,在拆迁时代表家庭签约并领取了全部补偿款,但并不代表征收补偿款均归其个人,而应当由所有继承人对征收款进行平分。

被告观点

被告胡1、胡2、胡3同意原告胡4观点。

被告胡5认为自己是被拆迁人和被安置人,应享有绝大部分拆迁利益。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载明,被安置人为空白。

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部分,因胡父和胡母已去世,无法享受土地补偿,但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未表示反对,该部分补偿款可由立基人共有,均等分割。

补偿款中的房屋、副舍及附属设施等补偿,根据房屋的实际建筑和居住情况,酌定胡父和胡母老人各占40%份额,胡520%。

其余补偿款如搬家补助费、过渡补助费、签约奖励费等,根据立基情况在立基人胡父、胡母和胡5中予以平均分割。而签约奖励费和集体联动奖,因两位老人已经死亡,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努力促成了在签约期内签约,虽然该签约奖励费中没有遗产,亦应在所有继承人间均等分割。

同时,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否则视为无效,因此胡父和胡母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在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均等分割。部分继承人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认可。现无有效遗嘱且无法证明赡养差异,法院判决遗产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均等分配。

律师评析

在无安置人员的宅基地遗产房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中,已经没有明确的户籍在册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遵循土地补偿利益归立基人,房屋补偿利益归房屋所有权人的原则,同时严格遵守法定继承顺序和遗嘱效力认定规则。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家庭成员间应秉持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补偿利益分配。为避免纠纷,建议在征收前明确房屋产权和继承关系,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在征收过程中,各方应充分沟通,合理主张权益,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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